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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2010
05/19
14:55
3338
继3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释放“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更多领域”的信号后,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意见》共36条,被称为“新36条”。 相比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36条”),“新36条”更侧重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问题,对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15个方面16个行业准入问题进行了细化。 “新36条”明确限定了政府投资范围。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包括交通运输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建设等。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新36条”还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长期行政垄断行业作出突破性革新。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此外,“新36条”还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
来源: 网友投稿 发布人: 如果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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