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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气象局:防雷公告

2010
05/31
00:42
2380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履行国家赋予气象部门防雷减灾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防雷减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次。其使用单位应主动向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申报并接受年度检测。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五、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与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据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六、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需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 (五)无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八、服务电话 1、随州市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722—3310131 2、随州市防雷中心服务电话: (1)、常规检测所:0722—3220168 (2)、竣工验收所:0722—3222971 3、违法举报电话:0722—3226839 特此公告 随州市气象局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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