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随州市委、市政府的整体部署,为加快城北新区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曾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316国道棉花原种场地段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征收活动,现将《316国道棉花原种场地段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dq316zhb@163.com信箱。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曾都区316国道棉花原种场地段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地址:曾都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邮政编码:441300),并在信封上注明“316国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口头提出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书面记录并由异议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身份证明。
随州316国道棉花原种场地段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316国道棉花原种场地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加快城北新区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环境,保障316国道棉花原种场地段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城市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随州316国道棉花原种场地段(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勘测规划红线图为准),凡在此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均属被征收对象。
二、征收主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随州市曾都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四、实施单位:曾都区农业局、曾都区林业局、曾都区农机局、曾都区供销合作社、北郊办事处、随州市亿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五、征收期限:征收期限为365天,即从2013年5月 1日起至2014年4 月30日止。
六、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按照公正定价、合理补偿、区别对待、分类安置的原则,制定如下补偿安置办法:
(一)单位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1、区直单位办公用房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开展需要按比例实行产权调换(不含仓库、车库等办公附属用房)。
2、区直单位经营性门面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比例实行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的界定以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相关资料为准。
3、区直单位房屋安置补偿后,其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人收回。
4、市直单位土地、办公用房由征收人和被征收单位协商征收。
(二)企业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1、征收国有、集体土地上企业生产、办公用房的(包括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政策。企业需继续生产且经营性质、经营规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辖区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工业园区统一规划,纳入工业园区安置或由企业自己申请择址重建。迁建的企业符合相关政策的,可参照《曾都区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办理新的用地手续。
2、征收企业使用的土地实行货币补偿。征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时应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征收企业或个人以非国有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时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3、属租赁土地办厂、经营的,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补偿,不再划地安置。
(三)个人经营性用房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个人经营性门面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实行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其他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经营性用房的界定以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相关资料为准。
1、还建地点:根据还建规划,在316国道以东集中还建门面房安置被征收人。
2、选房方式:产权调换门面房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先后顺序选择房号,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有优先选择权。
3、房屋的还建标准:房屋外墙按建筑设计规划执行,内墙刮糙,水泥地坪,卷闸门、普通塑钢窗户,水电到门口。
4、结算方式:面积相等的部分砖混结构的互不补差价,砖木结构的按每平方米补差价100元给征收人。选择调换门面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选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不补差价;选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征收除经营性门面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房占地,根据土地性质分类给予货币补偿。
(四)单位职工和居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
单位职工和居民住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1、产权调换的对象:征收范围内依法取得合法的土地、房产手续或历史形成在此居住,并审核公示后确认的被征收自然户。此次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只针对被征收户主体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2、安置地点:根据还建规划,在黄龙社区二组集中还建安置小区安置被征收人。
3、选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先后顺序选择房号,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有选择安置房楼栋、单元号、楼层的优先权。
4、户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状况,户型面积为100.83 ㎡、120.32 ㎡、131.56 ㎡ 、141.54㎡四种户型。选房户型面积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双方约定。
5、房屋的还建标准:房屋外墙按建筑设计规划执行,内墙刮糙,水泥地坪,防盗大门,普通塑钢窗户,水电、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管道燃气等管线到门口。
6、结算方式:选择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小原则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选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选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以内的(含15㎡)按建筑成本价结算,超过15㎡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面积相等的部分砖混结构的互不补差价,砖木结构的按每平方米补差价 100元给征收人。
7、被征收房屋原有土地证、房产证的,所还新房“两证”由征收单位负责办理,超出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有关政策自己负担。被征收房屋没有“两证”的,由被征收人自己办理,其费用自行负担。
8、还建小区的环境建设:征收人按照小区规划,承担小区道路、场地的硬化、绿化、亮化工程,负责强、弱电管网的建设投资。
(六)其他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现场勘探,以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用途(商业、住宅、工业等)以土地证、房产证记载为准;土地证、房产证与国土、房产、规划部门的登记档案不一致的,以登记档案为准;土地证、房产证无记载的,以登记档案为准。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许可建设手续不完备,擅自兴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2)未经批准临时搭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3)城管执法部门发布公告及拆迁工作专班进场调查核实后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
(4)违法占地兴建的房屋及附属物;
(5)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6)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七、附属物、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办法
(一)附属物补偿标准
1、室内独立厕所:四周砖石砌,无顶的按40-60元/㎡补偿;四周砖石砌,有顶的按80-100元/㎡补偿;
2、水井:手动压水井按300元/眼补偿;电动压水井按1000元/眼补偿;砖石砌沉井按2000/眼补偿;
3、围墙:12#墙50元/㎡补偿;24#空心墙按70元/㎡补偿;24#实心墙按90元/㎡补偿;
4、门楼:土木的按60元/㎡补偿;砖木的按90元/㎡补偿;砖混的按120元/㎡补偿;
5、隔热层:零高度的按20元/㎡补偿;檐高1米以下的按40元/㎡补偿;檐高1米以上的按60元/㎡补偿;
6、简房:土木结构,檐高1.7米以下的,按30元/㎡补偿,檐高1.7米以上的,按50元/㎡补偿;半砖木结构,檐高1.7米以下的,按60元/㎡补偿,檐高1.7米以上的,按80元/㎡补偿;砖木结构,檐高1.7米以下的,按80元/㎡补偿,檐高1.7米以上的,按100元/㎡补偿;
7、简棚按10-30元/㎡补偿;
8、树木:树高1米以下、胸径1cm以下的一律不予计算;胸径2cm以下的按2元/棵补偿,胸径5cm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胸径5—10cm是按20元/棵补偿,胸径10cm以上的按30元/棵补偿;未挂果果树按10元/棵补偿;挂果果树按50元/棵补偿;花树、风景树按100元/棵补偿;
9、猪圈:有顶的按80元/㎡补偿;无顶部分按围墙和地坪标准执行;
10.水泥地坪:庭院水泥地坪按30元/㎡补偿;道路及水泥制板厂水泥地坪按60元/㎡补偿;
11.顶棚:编织袋顶棚按10元/㎡补偿;芦席顶棚按15元/㎡补偿;木板顶棚按30元/㎡补偿;
12.铁门:单铁门200元/个、双铁门500元/个;
13.水开户按1500元/户补偿;
14.两相电开户按580元/户;三相电开户按1500元/户补偿;
15.水池按100元/㎡补偿;
16.花台按30元/㎡补偿;
17.鸡笼按30元/个补偿;
18.案板按100元/个补偿;
19.土灶按250元/个补偿;
20.豆腐灶按500元/个补偿;
21.闭路电视移装费按400元/户补偿;
22.太阳能移机费200元/台补偿;
23.空调移机费200元/台补偿;
24.宽带网移装费按116元/户补偿;
25.电话移机按180元/部补偿;
26.铁皮蓄水罐按100元/个补偿;
27.砖石砌暗沟、排水沟按20-40元/㎡补偿;
28.砖石砌踏步按40元/㎡补偿。
(二)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装饰用材、成新、面积、工程量大小等因素进行现场评估,按评估价值补偿。
八、搬迁费的补助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一次性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费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倍(两次搬家)。
3、属单位、企业整体搬迁的,视拆迁面积及搬迁量大小、距离远近,搬家费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搬迁量特别大的不得突破10000元。
九、过渡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过渡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过渡。
(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暂定24个月,从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过渡补助费
1、征收对象为住房的,由征收人按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每月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过渡补助费。24个月不能还房的过渡房按原标准顺延。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过渡补助费。
2、征收对象为经营性用房的,若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人不再支付其过渡期间的经营损失。实行产权调换的经营性用房或迁建的企业,征收人根据其规模、产值、税收等测算后酌情支付一个月的经营损失。
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给钥匙验收合格的,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十一、争议解决
1、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3、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曾都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曾都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2)被征收人对曾都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4、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