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随州城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3年5月22日-5月31日
通讯地址: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441300
联系电话:0722-3596891
电子邮件信箱:XiongYL2009@126.com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随州城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房屋征收部门:
为规范我市城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畅通,保征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安全,保障和推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随州城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区建成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审批流程
(一)曾都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随政发[2013]1号)要求做好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年度计划,拟定征收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备案。
(二)曾都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启动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公示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可修改调整征收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预算方案,由市征收办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拨付到辖区房屋征收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明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为便于征收成本审核,统一房屋征收相关收费标准,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核定方式和标准。
(一)房屋、附属物、装修补偿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搬迁费、过渡补助费,按市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损失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四)征收劳务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4000-5000元/户支付。
(五)房屋调查费(测绘费)。住宅按3O0元/户收取,非住宅和无产权房屋按3元/㎡收取。
(六)房屋价值评估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70%收取。
(七)房屋装修评估费。住宅按1000元/户收取,非住宅按10元/㎡收取。
(八)工作协调经费;征收工作协调经费实行考核机制,以奖代补,根据征收完成情况据实结算兑现。 凡按期完成住宅项目征收任务的,按3000元/户给予工作经费奖励,推迟一个月完成项目征收任务的按1500元/户给予奖励,推迟一个月以上完成的按1000元/户安排保底工作经费。
凡按期完成企业、单位房屋征收任务的,按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工作经费奖励,逾期完成的,按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安排工作经费。
(九)不可预见费。房屋和装修、附属物补偿款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房屋和装修、附属物补偿资金总额的10%计提,1亿元以上的按5%计提。不可预见费实行预算控制。
三、明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程序: 按照批准的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由市政府协调明确落实征收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一)对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的征收项目,资金筹集和拨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落实。
(二)对市城投公司负责的项目,资金筹集和拨付由市城投公司负责落实。
(三)项目建设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提出的征收项目,资金筹集和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四)为推动房屋征收工作,对已明确的征收项目,由征收申请单位对征收部门预拨批准预算金额一定比例的征收启动金。根据征收工作进度情况,再具体核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项目征收工作结束后按项目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五)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按批准预算和资金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专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支业务,并按项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台账。市征收办、市审计局对各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监管使用情况。
四、明确房屋征收工作责任机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情况纷繁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涉部门必须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及联络人,全力做好我市城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城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程。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行一年。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