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2011年修订版,我省修订的实施办法(草案)均比照“道交法”处罚上限,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酒后驾车皆按上限罚
记者注意到,我省修订的实施办法(草案)对酒驾、醉驾的处罚,不仅比修订前严厉得多,甚至比照全国“道交法”,罚款额度也是按最上限执行,堪称我省“最严交规”。
比如,草案将原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照,并处2000元罚款(原实施办法为罚款3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全国“道交法”2011年修订版规定的对酒驾处罚额度为1000元—2000元。我省采用的是处罚上限。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原实施办法中的醉酒驾车只规定罚款1000元,并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显然,修订后的草案加入了刑责并吊销驾照,要严厉许多。
对于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罚款提高到5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照。
伪造校车标牌将罚5000元
我省修订的实施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的,由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5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3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的,由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5000元罚款。
市民抛物击车可处50元罚款
日前,武汉一市民因公交车到站未停车,竟打的狂追几公里,并用石头砸车玻璃,成为网上热议话题。
我省修订的实施办法(草案)第六十四条增加了: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追车、扒车、抛物击车的;乘车人未系安全带、向车外抛物、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携带危险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单位或个人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草案还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明令禁止“红眼班车”
全国“道交法”2011年修订版以及我省原实施办法,均未对“红眼班车”作出明确规定。
而根据《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我省修订的实施办法(草案)增加了“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高速公路不予发放通行卡;对22时前已经上路行驶的,应当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运或者接驳运输的要求,确保驾驶人落地休息”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规定危险物品运输车辆18时至次日5时禁止通行全省高速公路。沪渝高速额西段(宜都至白羊塘)全时段禁行。
另据《长江商报》消息
酒驾构成犯罪将终身禁驾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我省拟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酒驾、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修改背景
我省于2008年制定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1年修订,加之近年来我省交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据了解,此次修改是为了进一步与其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对比
草案相关条款
酒驾按《道交法》上限罚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机动车牌罚5000元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校牌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5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相关条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
校车驾驶人须取得相关资格
草案对于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用于接送中小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应按规定取得驾驶校车的资格。而原办法对于校车驾驶人的规定是“应当具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