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 文件精神,随州市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进行了重新明确,特别是对过去反映强烈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范围,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费,将极大地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新的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包括:
(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具体包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的,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用电。
用于出租等经营性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不在享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范围。
(二)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场所内的食堂、澡堂、宿舍(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电。
(四)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各类用电应与其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类比例或用电数量。以上价格政策自2013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