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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实施 损害保护建筑最高款50万

2013
09/09
15:31
3819

9月6日,随州市政府印发《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为历史文化名城标志性建筑“保驾护航”,如造成保护类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严重损害的,单位最高可处50万元、个人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据了解,1994年国务院批准公布随州为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由于无地方性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随州历史文化遗迹遗址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去年11月受到国家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通报批评。今年3月,随州市正式启动保护名城相关工作。

根据新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如擅自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个人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如果损坏、擅自迁移、拆除保护类建筑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最高可处50万元、个人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人: xine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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