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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规定执法者受轻微攻击时不能回击

2009
11/16
17:39
3502
在街头,有时会看见一些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当众争吵的现象,甚至双方相互推搡或打骂。根据河南省拟出台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回击。 近日,《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执法人员严禁采取简单粗暴、强取强夺、辱骂殴打等行为。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冷静处理,加以劝导,不得以违法对违法,激化矛盾;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为,但不能进行回击;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时,应当及时上报,保持克制,理智处理,尽可能避免矛盾升级。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 一些单位因为执法人员不够就从社会上招聘一些“临时”人员协助执法。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否则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或者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正式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根据意见稿,执法人员没有法律明确授权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搜查、检查公民的身体和物品,不得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行政执法机关、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也不得以罚款、收费数额作为考核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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