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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中心城区涨至900元

2010
04/2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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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由700元调至900元,远城区由600元调至750元。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透露,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50元至200元,其中以武汉市调幅最高。 全省连续第六次上调 据悉,这是湖北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六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8月1日第5次上调至今,湖北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600元、520元、4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7.0元、6.5元、6.0元、5.5元;其中,武汉七个中心城区(青山、武昌、洪山、硚口、江岸、江汉、汉阳)属第一档为700元每月,远城区属第二档为600元每月。 此次调整把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相应调整。 武汉“普工” 月最低工资已近千元 省人社厅总会计师蔡伟表示,根据原劳保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全国所有省市均未提高此标准。他指出,此次提高标准,主要是基于全省GDP连续两年超万亿,全部平均工资有较大幅度增长。 该厅此前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了解到,武汉市“普工”的最低工资已接近1000元。蔡伟称,此次提高标准,有利于缓解“民工荒”,更重要的是能通过政府调控,提高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扩大居民的消费能力。 加班费不算入最低工资 蔡伟称,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政策规定的高温、低温等各项特殊津贴及福利待遇等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他介绍,本次调高适用于湖北省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试用期须严格执行最低标准 试用工是否也执行最低标准?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根据《劳动法》,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同样也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支付令”申请支付最低工资。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处负责人称,对于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都将依法予以就追究,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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