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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完善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2010
05/11
11:22
2731
  《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规定截至今年年底,对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或录用的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的知青,经社区或主管部门初审公示后,可按照属地管理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调整为9万元和6万元。城镇职工大额医保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相应提高了参保对象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不足70%提高到不低于75%;城镇居民选择第一档次缴费的,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平均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50%、40%。   选择第二档次缴费的,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平均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65%、55%。从今年1月1日起,全市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每人每胎1500元提高到2500元;一胎多胞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发500元;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胎儿死于母腹或者出生后夭折的,仍视同正常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对全市1万余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免费进行健康检查。
来源: 随州日报社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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