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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
06/26
10:51
18471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的规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为实现规划建设“100平方公里、100万人口”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鄂政发〔2012〕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划定规划管控区,实施分类管理

为便于10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空间的拓展和规划修编,实施严格规范管理,将《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总规”)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划分为规划核心管控区、规划重点管控区和规划一般管控区。将“总规”中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含炎帝大道南段以北、府河以南“总规”中未确定为建设用地控制的范围)列为规划核心管控区;将规划核心管控区以外,炎帝大道以西1000米、迎宾大道(炎帝大道至麻竹高速段)以西500米、麻竹高速、规划新316国道以东1000米(含“总规”中确定的红石岩水库风景区范围)、曾都区与随县厉山镇分界线(甘沟子)围合的范围以及迎宾大道(麻竹高速至汉十高速何店出口段)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列入规划重点管控区;规划重点管控区以外、“总规”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以内的其他区域列为规划一般管控区。

二、明确规划管控的目的和要求,严格规划管理

划分规划管控区是为了加强对中心城区的规划管理,突出重点,分类引导,规范管理,防止发生规划管控区域内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现象,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拆迁问题。

本着“规范、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必须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明珠路以北原已划定由曾都区政府管理的范围,在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定贯彻实施的前提下,可委托曾都区政府组织建设项目编制和审批,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大型公共设施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一书两证一核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制度,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进行项目选址和规划;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凡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住建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备案,房产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件。

(一)规划核心管控区的规划管控要求

1.严禁村(居)民不在规划的居民点零星征地新建住宅。

2.禁止“见缝插楼”和零星商业开发建设,原则上禁止审批10亩以下地块的房地产开发。

3.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擅自自建职工住宅,或者以出让土地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房地产。

4.严禁新建任何形式的“农庄”或“农家乐”项目,对已经建成的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违规建设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5.加大对城中村和棚户区的改造力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坚持“从严管控、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实行四级〔村(居)委会、城区办事处、受委托的政府(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把关和公示制度,推行批次上报制、有关单位未严格把关的,暂缓该批次危房改建的审批。逐步解决危房户问题,不断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

6.新建居民点建设应按照“先论证后规划”的原则进行。对于现状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大于省、市规定建设用地标准的社区、村(居)委会,一律不得批建新的居民点,只能结合旧村土地整理,编制村庄居民点整治规划。

(1)各社区、村(居)委会应根据本辖区内的缺房户、困难户的申报和审查情况,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指标,组织新建居民点的申报工作,并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曾都区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市城乡规划、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对已建成的规划居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所有新建居民点只能满足本社区、村(居)委会缺房户、困难户的住房需求,一律不得对外销售,严禁以建居民点之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7.严禁各类建设项目擅自占用林地和绿化用地。

(二)规划重点管控区的规划管控要求

1.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除国家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居民点建设,在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外,严格控制其他各类项目建设,一律不得审批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

2.严禁村(居)民零星征地新建住宅。对于住房缺房户、危房户和困难户应结合居民点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有序建设。各社区、村(居)委会要积极争取和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本辖区内的住房缺房户、危房户和困难户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帮扶,妥善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

3.禁止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新建 “农庄”或“农家乐”项目。

4.严禁各类建设项目擅自占用林地和绿化用地。

(三)规划一般管控区的规划管控要求

1.除国家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建设。

2.村民个人新建住宅应结合新农村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纳入统一规划的村居民点内建设,引导农民向村居民点集中,实行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对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特殊困难户、危房户的改、扩建项目,可结合村民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情况,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按规划进行建设。

3.严格规范“农庄”和“农家乐”建设,加强规划统一管理。

4.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

中心城区范围内严格“五线”(即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和道路红线)规划管制。水系(涢水、氵厥 水、府河、漂水)河岸在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河道两岸的蓝线应按不少于100米的标准进行控制,控制范围内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其他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明确职能职责,提高规划管理效能

对中心城区实施规划分类管理是提高规划管理效能的重要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实现中心城区规划执法全覆盖。

1.市城乡规划局作为规划执法主体,要加强规划执法的协调和督察,负责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违法建设性质认定、督办和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2.市城管执法局受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要统筹中心城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城市规划执法的职责,加强和整合市、区规划执法力量,在提高整体规划执法效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核心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不含明珠路以北的曾都经济开发区范围)的规划执法工作,负责所管范围内规划执法日常巡查、制止违法建设、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

3.曾都区政府受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规划一般管控区和明珠路以北区域原已划定由曾都区政府管理范围的规划执法工作,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规划执法日常巡查、制止违法建设、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所辖除明珠路原已划定由曾都区政府管理范围外的规划核心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的拆违工作。

4.随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规划一般管控区的规划执法工作,负责所辖范围内规划一般管控区的规划执法日常巡查、制止违法建设、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所辖规划核心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的拆违工作。

5.规划管控区内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市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开展经常性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规划违规的情况,协助市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查处和纠正各类规划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形成规划监管的合力

随州市城乡规划部门应会同市住建、国土、林业、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曾都区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班人员对规划核心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清理,摸清情况,分类登记,对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随州市城乡规划、住建、国土、林业、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管理和执法的整体协作和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规划管理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管理和执法不严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问责,给予其行政和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规划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发布人: xine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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