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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法院:雇请司机出车祸车主一样要担责

2010
05/23
13:08
2534
2009年7月,老河口市人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至随城南郊响水桥路口时,与随州人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陈某的妻子及两名孙女均不同程度受伤。车祸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通过容易发生危险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陈某未戴头盔加重事故后果,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同年9月,肇事司机刘某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付款归受害者家属所有,刘某一次性赔偿14.5万元,受害者在民事诉讼赔偿中对刘某不再追究。 事后,受害者家属了解到刘某所驾车辆归王某所有,并且事故发生时王某也在车上,遂又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王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刘某已经与受害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自己与此事故已无关系。 随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受害者家属虽然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协议实质是刘某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为表示真诚忏悔,就其个人赔偿能力与受害者家属就民事损失达成的部分赔偿协议,并非全部民事损失赔偿,而且车主王某是该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刘某所作出的部分赔偿只能减轻其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影响王某对该事故责任的承担,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随州日报社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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