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检察院对一起提请逮捕聋哑人盗窃转化抢劫案件,依法作出不捕决定,有效保障了聋哑人合法权益。这是该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防冤假错案重要指示精神,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条件的具体体现。
6月22日,曾都区检察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聋哑人案件。该案提请审查逮捕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和一青年男子(身份未查实、在逃)交互掩护,在公交车上扒窃一女乘客钱包后,在下车时因受害人发现其形迹可疑被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挣扎逃跑时将受害人手指咬破,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受理该案后,曾都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承办人快速提讯王某,并聘请一聋哑学校老师为其翻译。在办理此案中,该院全面审查案件所有证据,发现认定王某扒窃证据不足,存在四大缺陷:一是公交汽车上的监控系统没有关于王某扒窃或者协助他人扒窃行为录像;二是受害人发现王某形迹可疑后下车追赶,现场并未发现赃物;三是公交车上无乘客指证犯罪嫌疑人作案直接证据;四是纵观本案,除言词证据外,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扒窃行为,且所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据证明效力严重不足。
根据重证据轻口供和慎重审查适用言词证据的法律规定,曾都区检察院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决定,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说理书1份,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